《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有企业经营方面亮点解读
2024-03-25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4年1月26日发布,该条例的制定与发布是浙江省开展营商环境综合立法,加快构建“1+N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一步。该条例从完善基础体制、优化市场机制、便捷企业服务、落实增值服务、企业创新支持等九个方面,全方位、多维度地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鲜明的浙江辨识度。本文就该条例中涉及国有企业业务经营方面的亮点作进一步解读。

一、进一步促进招采程序公平透明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有企业开展招采工作时,必须注意遵守《条例》相关规定。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审慎设置投标人资格要求,注意避免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要求,并将上述规定贯穿招标流程始终,避免出现评审过程中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问题,进一步规范招采工作。

二、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退出程序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实施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建立税务注销预检机制,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前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该条将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的流程进一步简化,为国有企业开展瘦身强体、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提供解决思路。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名下需要进行注销的企业,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可及时申请简易注销,进一步降低“国企瘦身”成本。

三、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

(一)建立风险等级差异化审批监管机制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等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明确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

《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并将风险等级与审批监管程序挂钩,精细化建设工程审批监管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审批效率,为企业带来便利。

(二)可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以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在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国有企业可在满足上述条件后,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进一步减轻办证工作负担,同时可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工程因办证时间而导致延后进场施工的风险。

(三)探索建立建筑师负责制

《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本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在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发挥建筑师专业优势和全过程技术主导作用。”

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项目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咨询管理团队, 受建设单位委托,以所在的设计单位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 提供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以及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目前,浙江省内杭州市与宁波市已出台文件探索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建筑师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建筑师权利,充分发挥建筑师专业作用,有利于推动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化。

(四)工程图纸线上审查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健全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工程图纸。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工程图纸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当共享工程图纸并在线完成工程图纸审查,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报送。”

《条例》进一步优化线上审图范围及流程,为设计单位报送审图提供便利,形成“一图多用”,提高各部门审图效率,并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图纸带来方便。

(五)优化工程验收及归档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需要对建设工程开展专项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指导服务,为专项验收提供基础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建设工程联合专项验收实施方式,实现统一收件、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数字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标准。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符合档案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交纸质归档材料。”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验收及归档的难点问题,《条例》通过将工程验收及工程归档工作进一步数字化,优化工程验收、工程归档流程。国有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可进一步便利工程资料提交。

四、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一类事、一站式服务

(一)建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一般下设项目、法治、科创、人才、开放、诉求等涉企增值服务板块,每个板块配置首席服务代表和若干服务专员,进一步高效处理企业事务,提高企业审批办事效率。

(二)打造涉企服务一类事服务场景

《条例》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要当事人核验、签字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线上电子认证的办理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到现场核验、签字的除外;对需要事后向当事人核发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供快递、邮寄等送达方式。”

一类事服务场景让企业办事更为高效透明,并且通过线上办理、线下快递、邮寄等方式充分提高办事便捷性。尤其对于国有企业在开展新业务时,审批更加便捷,业务资质、证书办理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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